文|Nagao Kunaw、楊千醇 影|Nagao Kuna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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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,影響 大眾生命安全、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 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,工會才可以宣告罷工。
必要服務條款是什麼?為了保障人民生命、人身安全或健康所訂定的條款,要求以上職業的勞工就算罷工,也要派遣一定人力來維持基本服務。此規定雖是為了保障大眾利益,卻也讓這些職業的罷工權形同虛設。
更多詳細報導,都在【P#新聞實驗室】策展專題【不顧老闆反對 我要罷工可以嗎?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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